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C2.1 基本條件
C2.1.1 人 員
C2.1.1.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根據產品制造過程的需要,配備并且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以及設計、材料、工藝、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理化檢驗、檢驗與試驗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專項條件對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 C-2 所列理工類相關專業的學歷與工程類技術職稱要求。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任職要求如下: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管理或者檢驗工作經歷;
(2)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壓力容器產品檢驗工作經歷;
(3)設計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壓力容器設計工作經歷和過程裝備制造(化工機械)、機械制造、機械設計等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
(4)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石墨壓力容器粘接與浸漬或者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粘接(手糊)與纏繞(含熱塑性塑料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相關工作、石墨壓力容器制造或者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工作經歷,金屬壓力容器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關專業(材料、機械類專業) 教育背景;
(5)其他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所負責工作的經歷;
(6)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通過崗位培訓,能夠履行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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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的任職要求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
A1、A6 |
A2、A3、
C1、C2 |
A5、C3 |
A4、D |
質量保證工程師 |
本科且高工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設計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本科且工程師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材料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工藝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本科且工程師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焊接、粘接與浸漬、
粘接(手糊)與纏繞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
本科且高工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熱處理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無損檢測質量控制
系統責任人員 |
大專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助工 |
理化檢驗質量控制
系統責任人員 |
大專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
系統責任人員 |
大專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助工 |
注 C-3:表 C-2 中產品制造過程無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等過程時,不需要配備相應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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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1.2 技術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產品制造所需要的技術人員。制造單位同時設計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的,應當具備本附件 C1.2 條規定的人員條件要求,并且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 2 人,A4 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專職設計人員數量可根據其實際工作量適當降低。
各級別制造單位技術人員數量見表 C-3 的要求。
表 C-3 技術人員數量
許可級別 |
機械
相關專業(人) |
焊(粘)接
相關專業(人) |
技術人員
總數(人) |
A1 |
5 |
3 |
12 |
A2、A3 |
3 |
2 |
8 |
C1、C2、C3 |
5 |
3 |
12 |
A4、A5 |
3 |
1 |
5 |
A6 |
5 |
— |
10 |
D |
1 |
1 |
5 |
C2.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產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備相應資格的持證焊工,焊工的持證項目應當滿足產品制造需要。持證焊工人數的要求見表 C-4 要求。采用焊接機器人的,相應許可級別的持證焊工人數可減少 1 人。
表 C-4 持證焊工人數
許可級別 |
持證焊工(人) |
A1、A2、A3、C1、C2 |
10 |
A5、C3 |
4 |
D |
6 |
C2.1.1.4 無損檢測人員
(1)由本單位進行無損檢測的,無損檢測人員持證項目和數量應當符合表 C-5 的要求;
(2)采用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TOFD)的制造單位,應當配備 TOFDⅡ級人員不少于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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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5 無損檢測人員持證項目和數量
許可級別 |
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注 C-4) |
無損檢測人員 |
持證項目 |
數量(人)(注 C-5) |
A1 |
UTⅢ或 RTⅢ資格 |
RTⅡ |
3 |
UTⅡ |
3 |
MTⅡ |
2 |
PTⅡ |
2 |
A2、A3、
C1、C2 |
RTⅡ和 UTⅡ資格, 且具有 4 年以上無損檢測經歷 |
RTⅡ |
3 |
UTⅡ |
3 |
MTⅡ |
2 |
PTⅡ |
2 |
A5、C3、D |
RTⅡ或 UTⅡ資格 |
RTⅡ |
2 |
UTⅡ |
2 |
MTⅡ |
2 |
PTⅡ |
2 |
A6 |
UTⅢ資格;
或者 UTⅡ資格,且具有 4 年以上無損檢測經歷 |
UTⅡ |
3 |
MTⅡ |
2 |
PTⅡ |
2 |
注 C-4:無損檢測外委的,制造單位只需按照表 C-5 的要求配備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注 C-5: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計入無損檢測人員數量中。
C2.1.2 工作場所
(1)具有相應級別產品制造需要的生產場地;
(2)產品承壓部件的焊(粘)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大型承壓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時,有必要的保證焊(粘)接質量的防護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庫房或者專用場地,具有有效的防護措施;
(4)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耐壓試驗、泄漏試驗和其他相關試驗的專用場地及防護措施,并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5)具有滿足防護要求、空間適應產品檢測需要的射線曝光室或者檢測專用場地, 并且具有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專用場所,具有無損檢測儀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場所。
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的,應當具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和場所。
C2.1.3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設備、成形設備、機加工設備、焊接設備、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溫設備、起重設備、表面處理設備等,以及必要的工裝;具有與產品制造工藝相適應的熱處理爐,并且配有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測溫儀表。
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的,應當具有滿足本附件 C1.1 條規定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
不銹鋼、有色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專用的生產廠房(或者清潔場地)和生產設備,不得與碳鋼混放或者混合生產;對于鈦、鋯、鉭等容器的制造,還應當有專用的潔凈封閉廠房;
(2)鈦、鋯等活性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具有滿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設備;
(3)鈦、鋯等活性金屬壓力容器的熱處理設備具有保持還原性氣氛的能力。
C2.1.4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檢測平臺、無損檢測儀器、理化檢驗儀器、耐壓試驗裝置和泄漏試驗裝置等;
(2)專項條件規定不允許外委的檢測和試驗項目,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3)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測量裝置,并且按照規定進行檢定、校準合格。
C2.1.5 工作外委
制造單位應當有能力獨立完成產品的總體組裝、焊(粘)接、耐壓試驗、檢驗等制造過程,不允許將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元件進行外委。
制造單位的設計、無損檢測、熱處理、理化檢驗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壓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專項條件規定不得外委的,從其規定。
C2.1.6 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證能力
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夠按照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產品標準進行制造,并且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實施,提供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與壓力容器產品制造相關的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耐壓試驗、泄漏試驗等工藝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藝,制造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所有產品的焊(粘)接工藝規程。焊(粘)接工藝規程所依據的焊(粘)接工藝評定應當在本單位進行,由本單位熟練焊(粘)接人員使用本單位的設備設施焊(粘)接試件。
C2.1.7 試制造(注 C-6)
(1)試制造樣品應當能充分體現并且能驗證制造單位申請許可范圍內的制造和檢驗能力;
(2)試制造樣品數量及要求見表 C-6,制造單位至少準備 1 臺許可范圍的試制造樣品,如果 1 臺試制造樣品不能完全包括許可范圍產品的制造工藝,可以通過增加試制造樣品來達到對所有制造工藝的覆蓋;試制造樣品應當完成耐壓試驗,未進行噴砂(丸)、油漆、涂裝;鑄造類等非焊(粘)接壓力容器的制造工藝還應當包括鑄件組裝、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的過程;
(3)典型產品涉及真空絕熱容器(罐體)、搪玻璃容器、多層壓力容器、儲氣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時,應當準備相應的試制造樣品。
制造單位同時設計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應當先按照本附件 C1.3 條進行試設計。
注 C-6:試制造樣品需要銷售使用的,其試制過程應當接受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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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6 試制造樣品數量及要求
許可級別 |
數量 |
試制造樣品要求 |
A1、A2、D |
1 臺 |
一般依據 GB/T 150《壓力容器》或者 JB 4732《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制造[真空絕熱容器(罐體)、搪玻璃容器和儲氣井、非焊接瓶式容器等壓力容器除外],A1 級規格不小于φ2000mm、其他級別規格不小于φ800×2000mm,應當帶有人孔(或者 Di≥400mm 帶法蘭的接管),設計參數和制造工藝應當覆蓋申請產品范圍,制造工藝必須包括卷板成形,A、B、D 三類焊縫的焊接(脹接) |
A3 |
1 臺 |
容積不小于 200m3,一般依據 GB/T 12337《鋼制球形儲罐》設計制造 |
A4 |
1 臺 |
(1)石墨壓力容器試制造樣品一般依據 GB/T 21432
《石墨制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塊式殼程壓力不小于 0.6MPa、介質程不小于 0.3MPa,管式殼程壓力不小于 0.4MPa、介質程不小于 0.2MPa,換熱面積不小于 10m2,塊孔式和列管式不得相互覆蓋;
(2) 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試制造樣品一般依據相應產品標準設計制造,設計壓力不小于 0.6MPa,直筒體長度不小于 1000mm |
A5 |
高氣壓艙、 醫用氧氣加壓氧艙、醫用空氣加壓氧艙各 1 臺 |
一般依據 GB/T 19284《醫用氧氣加壓艙》、GB/T
12130《醫用空氣加壓氧艙》或者相應產品標準設計制造,在制造單位內完成相應臺數試制造樣品的模擬安裝,試制造樣品應當完成調試 |
A6 |
1 臺 |
一般依據 GB/T 34019《超高壓容器》設計制造 |
表 C-6(續)
許可級別 |
數量 |
試制造樣品要求 |
C1 |
1 臺 |
一般依據 GB/T 10478《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設計制造 |
C2 |
1 臺 |
汽車罐車一般依據 GB/T 19905《液化氣體汽車罐車》、NB/T 47058《冷凍液化氣體汽車罐車》設計制造,罐式集裝箱一般依據 NB/T 47057《液化氣體罐式集裝箱》、NB/T 47059《冷凍液化氣體罐式集裝箱》、NB/T 47064《液體危險貨物罐式集裝箱》設計制造 |
C3 |
1 臺 |
依據相應產品標準設計制造 |
C2.2 專項條件
C2.2.1 大型高壓容器(A1)
C2.2.1.1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注 C-7)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 150mm 的卷板機(鍛焊結構的容器制造單位具有直徑不小于 5m、高度不小于 2m 的機加工設備)、單臺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200t 的起重設備和規格不小于 10m×5m×5m(長×寬×高)的熱處理爐。
注 C-7:產品范圍限多層壓力容器的,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要求可以適當降低。
C2.2.1.2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有透照能力不小于 150mm 的 X 射線檢測裝置或者 TOFD 檢測儀器。
對于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辦理許可條件不太理解的話,可以致電雨正咨詢:13770751414田經理,我將為您做專業解答。
C2.2.2 其他高壓容器(A2)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 30mm 的卷板機(非焊接結構的除外)和單臺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的起重設備。
C2.2.3 球罐(A3)(注 C-8)
C2.2.3.1 人員
同時具有板材對接焊縫平、立、橫、仰位置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少于 8 人。同時具有管板角焊縫立、橫、仰位置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少于 2 人。
C2.2.3.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具有滿足現場組焊所需要的焊機房、保證溫度和濕度的焊材庫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溫設備;
(2)具有保證施焊條件的措施和設施;
(3)從事球罐現場整體熱處理的單位,還應當具有整體熱處理的能力和相應的工裝設備。
C2.2.3.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具有現場射線檢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防護及警戒設施和措施,處理底片的暗室設施;
(2)具有滿足儲罐幾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礎充水沉降等項目的檢測器具和手段。
注 C-8:從事超大型中低壓非球形壓力容器現場制造的單位,除應當具備相應制造資質外, 還應當滿足球罐(A3)基本條件及專項條件的要求。A3 條件由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核查。
C2.2.4 非金屬壓力容器(A4)
C2.2.4.1 石墨制壓力容器
C2.2.4.1.1 人員
(1)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粘接和浸漬作業人員至少各 2 人;
(2)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石墨容器質量專職檢驗人員和材料理化性能檢驗人員不少于 2 人,材料理化性能檢驗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C2.2.4.1.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具有滿足石墨塊等材料烘干、切割的專用設備,有粘接拼接的專用工裝夾具, 具有確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鉆孔設備;
(2)具有滿足石墨浸漬、熱固化的成套設備。
C2.2.4.1.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有滿足石墨材料檢驗的試驗裝置,實驗室條件、儀器設備滿足有關質量、檢驗標準的要求。
C2.2.4.2 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包括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
C2.2.4.2.1 人員
(1)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纏繞作業人員和粘接(手糊)作業人員至少各 2 人;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應當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熱塑性塑料焊接人員不少于 2 人;
(2)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質量專職檢驗人員不少于 2 人; 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需要配備具有熱塑性塑料質量檢驗能力的專職檢驗人員至少 1 人;
(3)具備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或者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材料理化性能檢驗能力的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理化性能檢驗人員不少于 2 人,并且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C2.2.4.2.2 設計能力
(1)具備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的設計能力;
(2)配備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不少于 5 人,其中助理工程師不少于 3 人、工程師不少于 2 人。
C2.2.4.2.3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具備滿足許可范圍的纖維增強塑料或者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全部工藝過程的制造能力;
(2)具有滿足許可范圍的各種規格產品制造的各型號模具、微機自動控制纖維纏繞生產線(包括制襯機、固化機、纏繞機和脫模機)、切割設備、打磨設備和攪拌罐、噴槍等原材料攪拌混合設備以及組裝環等工裝夾具;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還應當具有塑料焊接設備。
C2.2.4.2.4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有纖維增強塑料和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材料檢驗的試驗裝置,實驗室條件、儀器設備應當滿足有關質量、檢驗標準的要求。
C2.2.5 氧艙(A5)
C2.2.5.1 人員
(1)配備電氣系統和安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該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
(2)配備與產品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與重大修理工作等相關專業(機械、焊接和電氣)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8 人,從事產品設計的技術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電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 人;
(3)配備持證電工不少于 2 人。
C2.2.5.2 工作場所
具有滿足清潔條件要求的產品制造、組裝和調試所需要的室內生產場地。
C2.2.5.3 設計能力
具備制造許可范圍內產品的設計能力,并且配置新產品設計開發和轉化工藝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包括設計制圖、出圖的硬件和軟件)。
C2.2.5.4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具有制造許可范圍內產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裝、改造與重大修理工序,與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設備(如切割、成型、熱處理、機加工、焊接、起重、表面處理、彎管等設備)以及相應的工藝裝備。
C2.2.5.5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備滿足產品制造、安裝、改造與重大修理、驗收等過程所要求的檢驗與試驗裝置、儀器儀表,如電氣測試儀器儀表(兆歐表、接地電阻測試議、交流耐壓測試儀、漏電流測試儀等)、光學測試儀、聲學測試儀等。
C2.2.6 超高壓容器(A6)
C2.2.6.1 人員
配備中、高級機加工人員不少于 2 人。
C2.2.6.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具有滿足產品制造的機械加工、熱處理設備。
C2.2.6.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有低倍組織、晶粒度、非金屬夾雜物、殘余應力檢測等相關裝置,具有超高壓容器超聲檢測儀器。
C2.2.7 鐵路罐車(C1),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C2),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 箱(C3)
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C3)制造單位應當首先取得無縫氣瓶(B1)制造許可證。
C2.2.7.1 人員
(1)配備安全附件、儀表、信息化追溯和裝卸附件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該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和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相關工作的經歷;
(2)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安全附件、儀表、信息化追溯和裝卸附件工作人員不少于 2 人;
(3)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制造單位持證焊工中配備氬弧焊焊工不少于 2 人;
(4)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組裝人員不少于 4 人。
C2.2.7.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具有罐體或者氣瓶、安全附件、儀表、裝卸閥門、管路、走行裝置或者框架等部件總裝(或者落成)的工裝和裝備;
(2)鐵路罐車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專用鐵道線路,同時具有轉向架制造、制動及車鉤緩沖裝置、整車落成必需的相應工裝及設備;罐式集裝箱和管束式集裝箱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專門的端框制作工裝和框架總裝胎架,以及能滿足罐式集裝箱和管束式集裝箱的強度試驗[僅限于船舶運輸條件下的集裝箱所需的試驗除外,內部縱向栓固試驗(動態)可以外委]要求的試驗場地、工裝和設施;
(3)有罐體焊后熱處理要求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罐體整體焊后熱處理爐并且配有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測溫儀表;
(4)有氣體置換或者抽真空工藝要求的,還應當具有滿足相關工藝要求的氣體置換處理設備或者抽真空設備;
(5)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熱處理和無損檢測場地、工裝和設施以及專用稱重衡器。
C2.2.7.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氣瓶靜平衡測試裝置、閥門試驗裝置。
C2.2.8 中、低壓容器(D)
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卷板機和單臺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的起重設備。
C2.2.9 特殊結構壓力容器專項條件
除符合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有本條的專項條件。
特殊結構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生產許可證書上應當注明含(或者限)真空絕熱容器(罐體)、搪玻璃壓力容器、多層壓力容器、儲氣井或者非焊接瓶式容器。證書上無標注的,不能從事特殊結構壓力容器制造,如果需要制造上述容器,按照增項辦理。
C2.2.9.1 真空絕熱容器(罐體) 對于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辦理許可條件不太理解的話,可以致電雨正咨詢:13770751414田經理,我將為您做專業解答。
C2.2.9.1.1 人員
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真空性能、低溫絕熱性能的檢測人員。
C2.2.9.1.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充填或者纏繞、抽真空和脫脂設備;
(2)產品采用纏繞絕熱材料絕熱方式的制造單位,具有專用的潔凈和可控制溫濕度的纏繞房和纏繞工裝;
(3)具有吸附劑活化設備,加熱溫度區間能夠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有專用的抽真空房、相應的內外容器套合設備或者工裝。
C2.2.9.1.3 檢驗與試驗裝置
具有膨脹珍珠巖含水率分析儀器、蒸發率測試儀、露點測量儀器、油脂含量檢測分析儀器、真空測量儀器及氦質譜真空檢漏儀(具有相應的標準漏孔等校準工具)。
C2.2.9.2 搪玻璃壓力容器
C2.2.9.2.1 人員
(1)配備搪玻璃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該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和搪玻璃容器制造的工作經歷;
(2)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搪玻璃過程作業人員不少于 2 人;
(3)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搪玻璃壓力容器質量專職檢驗人員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檢驗人員至少各 2 人。
C2.2.9.2.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搪玻璃壓力容器罐體、罐蓋的搪玻璃制造過程不允許外委;
(2)具有滿足產品生產的專用工裝、設施和場地,包括噴砂(丸)、磨光等基體表面處理設施;
(3)具有保證噴涂過程中搪玻璃釉密閉、均勻懸浮和噴涂壓力穩定的搪玻璃釉噴粉裝置;
(4)具有溫度控制、自動記錄、可顯示的搪燒爐,具有搪燒燒架和搪燒整形裝置, 具有搪燒和噴粉專用場地,并且與噴砂(丸)、磨光區域有效隔離或者遠離,具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儲存場地。
C2.2.9.2.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有產品檢驗與試驗所必需的檢測儀器與裝置,包括搪玻璃層測厚儀不少于 2臺、不低于 20kV 的直流高電壓檢測儀不少于 2 臺、搪玻璃件幾何尺寸檢測工具、整機試驗臺、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檢驗裝置。
C2.2.9.2.4 試制造
(1)試制造樣品應當為攪拌容器;
(2)試制造樣品的結構型式、尺寸、規格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3)申請產品規格小于或者等于 5000L 的,應當提供所申請的最大規格的試制造樣品;申請產品規格大于 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 12500L 的,應當提供大于或者等于 6300L 的試制造樣品;申請產品規格大于 12500L 的,應當提供大于或者等于 16000L 的試制造樣品。
C2.2.9.3 多層壓力容器
C2.2.9.3.1 人員
配備熱套、包扎或者纏繞專業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
C2.2.9.3.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具有熱套、包扎或者纏繞等專用設備;
(2)具有與多層壓力容器制造方法相適應的專用拉(壓)、夾緊、套合裝置和工裝胎具,套合裝置具有能夠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能力。
C2.2.9.3.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具有層板(帶)、套合間隙和松動面積以及纏繞(鋼帶錯繞)傾角等檢測專用器具。
C2.2.9.4 儲氣井
C2.2.9.4.1 人員
(1)配備鉆井、固井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和鋼管組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固井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
(2)配備技術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具備 UTⅡ無損檢測資格的人員至少 1 人;
(3)制造單位鋼管組裝、固井專業配備的作業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本單位儲氣井制造多個現場的需求,保證每個制造現場均應有鋼管組裝及固井專業作業人員,并且鋼管組裝及固井專業作業人員不少于 8 人。
C2.2.9.4.2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鋼管組裝、固井過程不允許外委;
(2)具有儲氣井制造需要的液壓大鉗(即套管動力鉗,最大扭矩不小于 28kN·m)、動力系統、夾具等鋼管組裝設備;
(3)具有水泥固井需要的泥漿泵。
C2.2.9.4.3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項目不允許外委;
(2)具有儲氣井制造需要的測厚儀、長度尺、卡尺、絲扣錐(規)、壓力表、壓力扭矩表等;
(3)具有最高工作壓力不小于 45MPa 的壓力試驗泵不少于 2 臺。
C2.2.9.5 非焊接瓶式容器
非焊接瓶式容器制造專項條件應當符合本規則 D1.2.1 無縫氣瓶(B1)中容積大于150L 的氣瓶制造條件。
C2.3 換證業績
制造單位換證時,應當在持證周期內至少制造 1 臺相應級別的產品,否則換證評審時按照本附件 C2.1.7 條的要求準備試制造樣品。
申請本規則 3.6.3.2 條“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許可周期內與持證級別相應的產品制造業績不少于 4 臺,并且每年至少 1 臺。
對于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辦理許可條件不太理解的話,可以致電雨正咨詢:13770751414田經理,我將為您做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