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安裝許可條件
B2.1 人員
B2.1.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安裝單位應當根據產品安裝過程的需要,配備并且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以及工藝、材料、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檢驗與試驗、理化檢驗、起重、筑爐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任職要求如下: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鍋爐安裝質量管理或者檢驗工作經歷、理工類專業教育背景和助理工程師職稱,A 級鍋爐安裝單位的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
(2)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鍋爐安裝工藝工作經歷和鍋爐或者機械類相關專業教育背景,A 級鍋爐安裝單位的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
(3)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焊接工作經歷和焊接或者焊接相關專業(材料、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A 級鍋爐安裝單位的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
(4)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備 RTⅡ級或者 UTⅡ級無損檢測資格,
A 級鍋爐安裝單位的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 RTⅡ級或者 UTⅡ級無損檢測資格 4 年以上;
(5)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鍋爐產品檢驗工作經歷和理工類專業教育背景;
(6)其他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所負責工作的經歷和理工類專業教育背景;
(7)材料與理化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不得相互兼任,焊接與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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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2 其他人員
安裝單位技術人員、焊工、無損檢測人員及相關作業人員應當滿足表 B-6 的要求。
表 B-6 其他人員數量
項目 |
許可級別 |
A |
B |
技術人員 |
總數(人) |
15 |
5 |
工程師(人) |
5 |
2 |
持證焊工 |
總數(人項) |
35 |
15 |
氬弧焊(人) |
15 |
8 |
焊接合格項目的試件位置代號 |
管材 2G、5G(人) |
8 |
4 |
管材 6G(人) |
5 |
3 |
管板 6FG(人) |
5 |
3 |
電工(人) |
5 |
3 |
熱處理工(人) |
2 |
— |
起重工(人) |
4 |
2 |
持有鍋爐作業人員證的調試人員(人) |
— |
2 |
起重工(人) |
4 |
2 |
持有鍋爐作業人員證的調試人員(人) |
— |
2 |
Ⅱ級無損檢測人員 |
RT(人) |
*4 |
*2 |
UT(人) |
*2 |
*2 |
MT 或 PT(人) |
*2 |
*2 |
|
|
|
|
|
|
|
注 B-7:
(1)帶 * 號者,外委的不要求;
(2)技術人員數量,是指鍋爐、熱能、化工機械、暖通、焊接、金屬材料、無損檢測、熱工儀表、機械等專業的中專以上學歷人員數量;
(3)A 級鍋爐安裝單位的焊工中,配備 FeⅡ及以上類別材料(見《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試件合格項目的焊工人數比例不少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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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工作場所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儀器設備室、資料檔案室和倉庫。
B2.3 設備設施
表 B-7 安裝設備及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安裝設備及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
許 可 級 別 |
A |
B |
焊接設備 |
20 臺(其中氬弧焊機 10 臺) |
10 臺(其中氬弧焊機 4 臺) |
焊條烘干設備 |
5 臺 |
3 臺 |
起重設備 |
*3 臺(8 噸以上) |
*1 臺 |
液壓試驗泵 |
3 臺 |
2 臺 |
切割設備 |
5 臺 |
2 臺 |
現場熱處理設備 |
4 臺 |
— |
空氣壓縮機 |
*2 臺 |
*1 臺 |
坡口加工設備 |
4 臺 |
2 臺 |
射線檢測儀器 |
*3 臺 |
*1 臺 |
超聲檢測儀器 |
*2 臺 |
— |
磁粉檢測儀器 |
*2 臺 |
— |
超聲波測厚儀器 |
2 臺 |
1 臺 |
光譜分析儀器 |
2 臺 |
— |
便攜式硬度計 |
3 臺 |
— |
|
|
安裝單位的安裝設備及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應當滿足表 B-7 的要求。
注 B-8:帶 * 號者允許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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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 工作外委
無損檢測和理化檢驗允許外委,A 級鍋爐安裝單位的光譜檢驗不允許外委。
B2.5 質量保證體系
除符合本規則附件 M 要求外,其程序文件、工藝文件還應當滿足本附件 B2.5.1和 B2.5.2 條的要求。
B2.5.1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圖樣資料審查;
(2)變更設計圖樣聯系;
(3)開箱驗收、基礎復驗和施工檢驗驗收等。
B2.5.2 安裝工藝文件
安裝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結合鍋爐實際類型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
(1)焊接工藝;
(2)脹接工藝;
(3)無損檢測工藝;
(4)校正、組合工藝;
(5)吊裝工藝;
(6)耐壓試驗工藝;
(7)筑爐工藝;
(8)烘爐、煮爐或者化學清洗工藝;
(9)水處理設備安裝調試工藝;
(10)爐排及輔機安裝調試工藝;
(11)試運行工藝;
(12)其他有關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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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6 試安裝
(1)試安裝應當是相應級別的鍋爐整機安裝工程;A 級試安裝樣品應當為散裝鍋爐,如果試安裝樣品為整裝鍋爐,則應當在許可證中給予限制;
(2)試安裝工程的設計和受壓元件制造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3)試安裝前,安裝單位憑許可受理決定書向施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告知(注 B-9);
(4)試安裝工程應當經耐壓試驗、總體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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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B-9:試安裝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其試安裝過程應當接受監督檢驗。
B2.7 換證業績
安裝單位換證時,許可周期內應當具有與持證級別相應的安裝或者改造、修理業績,否則換證評審時按照首次申請取證的要求準備試安裝工程。
申請本規則 3.6.3.2 條“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許可周期內與持證級別相應的產品安裝或者改造、修理業績不少于 4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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